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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8

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助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子公司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新材料”)和蓝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上海)”)2020年度拟新增授信额度不超过12,50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将视子公司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这符合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保证子公司发展必要的资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的银行授信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蓝帆新材料和蓝帆(上海)的生产经营及信贷融资计划,公司及子公司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拟新增部分担保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次新增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担保事项。

三、 关于变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总部办公中心的房屋及所附属停车位所有权人原属于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期间为公司的日常办公及经营带来了较大便

利,基于该所有权人于2020年1月份变更为淄博恒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辉资产”),为继续租赁该办公场所,公司拟与恒辉资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李振平先生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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