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387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二十八条(三) 在提供担保后,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 第二十八条(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存管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存管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 |
由公司承担。 | 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决定。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
|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
|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表决的选举议案外,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作出表决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表决,原则上不搁置提案。 | 第七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表决的选举议案外,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作出表决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表决,原则上不搁置提案。 |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 |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 |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一百零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同时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