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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0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覃文婷
联系电话021-389669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78
注册资本109,200,000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殷福华
实际控制人殷福华
联系人汪洋
联系电话0510-869686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年3月2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4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披露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披露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关联交易、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的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31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
项目工作内容
露、关联交易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62,7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0,358,912.85元,用于投资“年产8万吨超高纯湿法电子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及其配套试剂项目(二期3.5万吨产能建设)”。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ZA1182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8,211.18万元。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督导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内:2017年6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保荐机构同意江化微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2017年6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江化微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江化微实施该事项无异议。2018年2月、2019年3月、2020年3月,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对江化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2018年3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
项目工作内容
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江化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2018年7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江化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本次关联交易事宜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7月、2019年7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改聘审计机构江化微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发行人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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