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2019年度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为原则,勤勉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和提升治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10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届次 | 召开时间 | 会议议案 |
1 |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19.1.8 |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 |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19.3.11 | 1、《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确认监事报酬的议案》 |
3 |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9.3.27 |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4 |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9.4.23 | 1、《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8、《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
5 |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2019.4.26 | 1、《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6 |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 2019.6.3 | 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7 |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 2019.8.27 | 1、《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8 |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 2019.10.14 | 1、《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9 |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19.11.24 |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10 |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19.12.20 | 1、《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资产运作、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依法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真实准确;公司的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等事项,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6、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2020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继续加强自身学习,强化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