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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确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其他违规的情形。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评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同意公司将继续聘请致同为公司2020年财务审计机

构。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作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要。

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作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时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的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价格客观、公允,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开拓业务空间、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实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内容。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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