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0-020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9:15 至2020年3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大公务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尹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232,604,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13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90,430,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42,174,1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409%。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6,41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6,32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08%。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的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高林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烨、孙英俊、杜玉涛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1,0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反对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51,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38%;反对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395,6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2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91%;反对2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6%;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395,6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2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91%;反对2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6%;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的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尹烨、
孙英俊、杜玉涛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2,079,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3%;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6%;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0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11%;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7%;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律师、夏晓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