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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4

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参股公司宁波康丰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方远荣安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房地产合作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费用,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项目公司的其它股东亦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余姚荣恒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方宁波中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是项目公司在充分预留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双方股东按权益占比提供的借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参股项目公司宁波康丰置业有限公司、嘉兴荣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房地产合作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项目公司其他股东方亦均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担保。

此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邱妘 蒋岳祥 郭站红

二O二O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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