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08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立案日期:2019年11月19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省高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亿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斌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8层81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荣,该公司员工
(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股份)法定代表人:周莉
住所地:厦门蜂巢山路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海洋股份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合住所地:厦门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八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宇住所地: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云,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阳,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上诉人宏亿隆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海洋股份、海洋股份管理人、中惠公司返还其所持海洋股份的30%股份,即4098401股股份,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厦门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审理后,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中院作出的(2015)厦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批准海洋股份的重整计划,划转宏亿隆公司相应股份系海洋股份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本案宏亿隆公司起诉请求返还部分股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海洋股份重整计划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无偿让渡并划转宏亿隆公司12295219股股份的内容的否认。然而,该重整计划已经过(2015)厦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的批准,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可诉性。宏亿隆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厦门中院于2019年9月4日出具(2019)闽0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宏亿隆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宏亿隆不服厦门中院一审法院的裁定,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四)上诉人诉讼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由海洋股份、海洋股份管理人、中惠公司承担。
上诉人理由:宏亿隆公司被多划走原在海洋公司持有的30%股权至中惠公司名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海洋股份、海洋股份管理人、中惠公司理应返还。原审裁定认定“重整计划已经过(2015)厦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的批准,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可诉性”但没
有提出相应的依据,特别是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原裁定适用的法律不足以支持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
(六)被上诉人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三个被上诉人答辩: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依法驳回宏亿隆公司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洋股份与孙建斌、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一案,不仅与本案无关联,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新的事实”,不构成宏亿隆公司起诉的合法依据。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9日省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了终审的裁定。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省高院在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闽民终1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宏亿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二审终审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公司胜诉,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为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公司胜诉,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74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