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0〕0012号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路股份,A股证券代码:
600818;
陈 闪,时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志坚,时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16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披露对外投资公告称,拟发起设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以现金出资2亿元并持有其10%的股份。由于该事项需报经有关机构核准,公司尚未实际出资。2016年1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对外投资议案。在公司此后披露的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均称,该对外投资项目正在有关机构审核。直至2019年5月25日,公司披露终止对外投资的公告称,由于筹备组认为公司的出资能力不满足对保险公司发起人的要求,其他发起方已于2016年8月10日重新选择新的发起方并签署协议,发起人不再包含中路股份。
上述对外投资涉及金额重大,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9.22%,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公司理应主动掌握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相关事项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2016年8月,发起方重新选择其他发起方,公司已不再参与保险公司的发起设立,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实际已经终止,但公司却未及时披露该项重大对外投资的重要变化,反而在2016年-2018年三年的年度报告中始终披露称该对外投资者项目正在审核,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直至监管发函问询后,公司才于2019年5月25日公告上述事项重大变动进展。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对外投资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闪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负责人与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志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主动核实并披露对外投资的实际进展情况,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主要通过其中一家发起方参与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事项并了解投资事项进展,无公开渠道查询发起设立申请备案的相关信息,公司也未从其他发起方收到其不再参与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通知。客观上,其信息获取及核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受限情况,
且公司尚未实际对外出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闪、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志坚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