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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4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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