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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4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0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2019年6月从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融资2.25亿元,期限二年,由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据《中国有色集团担保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有色集团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东方钽业将向中国有色集团支付担保费,年担保费费率为1.2%。公司预计2020年度向其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270万元人民币。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代收本担保费,由中色东方向中国有色集团转付担保费。 中国有色集团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国有色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方,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本次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4%,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3票同

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钟景明、李春光、赵文通、姜滨、丁华南、尹文新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

注册资本:人民币605,304.2872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业务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的销售。

2、2019年末母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282,124.47万元,净资产1,907,699.06万元,营业收入73,131.38万元,净利润71,015.58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东方钽业向中国有色集团支付担保费,担保费费率为1.2%。公司预计2020年度向其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270万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有色集团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以支持公司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为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控股股东,持有中色东方60%股份。

中色东方是东方钽业的控股股东,代收担保费。公司与中色东方公司签订《代缴担保费协议书》,甲乙双方就担保费支付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中国有色集团为东方钽业提供担保时收取担保费,由东方钽业向中色东方支付担保费,并由中色东方转交中国有色集团。

(2)年担保费率为1.2%。

(3)东方钽业担保费收费标准:期限在一年(含)以上,按实际发生担保金额的1.2%/年计收,期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收。

本公司2020年度预计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270万元。

六、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及时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保障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同时担保费用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当期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担

保费金额为0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2、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公司与中色东方签订的《代缴担保费协议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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