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翁耀根先生、翁杰先生、惠岭女士、徐大鹏先生、周文元先生、马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辛小标先生、高卫东先生、朱和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而制定的,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