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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3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考虑了国家政策、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后作出的决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内容合理、

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等协议系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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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云凤吴晶妹杨晓光

2020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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