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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保千董事会对非标准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3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准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千里”)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为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审华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审华认为对公司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如下:

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保千里公司目前大部分银行账户、重要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股权等已被冻结,银行借款、公司债券、供应商货款均已逾期未付,近三年连续发生巨额亏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连续为负数,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重整程序未能进入,终止上市很可能发生。以上情况表明,保千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审计报告日,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保千里公司就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但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保千里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无法确定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保千里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庄敏前期主导的对外投资、付款、关联交易等问题,涉嫌舞弊,庄敏失联至今,证监会于2017年12月因庄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无最终结果。由于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实施全面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所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原值26.20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5.91亿元,净额0.29亿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率

98.89%;附注五(四)所述,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原值18.50亿元,累计计提坏

账准备17.63亿元,净额0.87亿元,其他应收款累计坏账准备计提率95.35%;附注五(八)所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原值30.36亿元,累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0.30亿元,净额0.06亿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累计计提率

99.80%;附注五(十三)所述,商誉期末余额原值6.92亿元,累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92亿元,净额0.00亿元,商誉减值准备累计计提率100.00%。由于上述交易和事项与前期问题相关,我们无法确认相关报表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2)2019年4月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出,保千里公司于2015年至2017年9月期间未披露有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的关联方20家,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销售收入共34.09亿元,相应利润共14.74亿元。由于有关关联主体失联,保千里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必要的资料证实上述关联关系的存在和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我们无法确认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列报的恰当性。

(3)由于前期问题的影响重大、广泛和持续,导致保千里公司保持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已经失效,我们认为除上述事项外,保千里公司财务报表可能还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意见

中审华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中审华不对后附的保千里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三、公司董事会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同意会计师对上述非标意见。

2、2017年底受原实际控制人庄敏涉嫌侵害公司利益事件影响,加之其主导

对外投资过度等原因影响,公司面临一系列重大风险,使公司陷入经营及财务危机。2017年12月,公司、庄敏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证监会对公司、庄敏开始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68号),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针对公司的调查已基本结案。但中国证监会针对庄敏的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既未结案,也未移送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提及,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存在20家小微企业属于原控股股东庄敏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其与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事先并不知情,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立即开展对其中涉及的关联企业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调查。但由于情况复杂,涉及公司众多,公司手段非常有限,对于与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认定目前正在进一步核查中。同时,公司从未放弃且一直积极努力对涉嫌侵占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庄敏及相关人员的问责追偿。公司于2018年初即以明确的线索与人证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但均以无直接证据为由被拒绝受理;2019年下半年,公司再次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最终被以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及证监会应会将相关案件移交公安部处置为由而不予立案。

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一致认同实施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化解危机,各方均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但终因历史遗留问题对公司影响重大,且庄敏股权纠纷过于复杂, 相关债务重组未能达成协议,破产重整也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得保千里无可奈何地一步一步走向退市。

四、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导致非标准意见的所涉及事项,由于未能在2019年度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公司经营未能有根本性改善,对公司2019年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拟采取以下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

1、 继续推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维持核心业务生产能力。

2、继续改善内控环境,完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3、争取获得监管机构协助,尽早促成公安机关对原控股股东庄敏涉嫌侵占公司利益问题立案侦查,确认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责任,以挽回公司损失。

4、继续寻求新的债务重组方案,化解公司重重危机。

特此说明。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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