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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3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20-009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3月12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颜永庆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南防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

根据总经理颜永庆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即日起聘任南防修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南防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沈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关联董事沈小平、钱慧芳回避表决。

根据总经理颜永庆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即日起聘任沈良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沈良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陈当邗

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案》。根据总经理颜永庆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即日起聘任陈当邗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王博先生不再兼任财务总监职务,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陈当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截至2020年3月12日)南防修先生,1971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供职于焦作铁路电缆工厂;2009年9月至今任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防修先生从事光电线缆行业二十七年,在光电线缆行业具有较为丰富的研发、运营和管理经验及较为深入的行业理解。

南防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南防修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南防修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南防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沈良先生,1981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2004年7月至2020年3月供职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市场部;2019年12月至今任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信息通信行业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营与管理经验及较为深入的行业理解。

沈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小平先生的侄子,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沈良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沈良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陈当邗先生,1981年1月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19年5月至今任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陈当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陈当邗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陈当邗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陈当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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