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前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的披露主体,其更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法定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法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或募集文件与上市公告
书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或募集
文件(以下统称“证券发行文件”)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证券发行文件的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准后(如需要),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证券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未披露或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修改证券发行文件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文件或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未披露或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二)、(三)、(四)、(五)、(十)、
(十五)以及(十七)项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或问询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
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固定、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至第(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七十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七十一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其他证券发行文件、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七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八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九十一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六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一百零二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一百条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保存,另
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六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证券发行文件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在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度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的情形做成书面记录暨履行职责特别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论以自己名义开设帐户还是以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义开设帐户,均应在开设帐户前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开设帐户后将开户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同时将开户资料复印件一份交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后应比照上条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前款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买卖股份的申报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0579-86587877
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或《信息披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或《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执行。若《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