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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2

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被查封财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于保障主要资产的安全性,规避交易风险,顺利推进资产交易交割的目的,与银行签署《出具保函协议》申请了1.2亿的现金保函,向法院申请置换被查封财产,解除了标的土地保全措施。本次补充审议的事项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补充确认公司向银行申请1.2亿元财产保全担保函申请置换被查封财产事项。

二、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的调整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调整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针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处理。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对上述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且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独立董事:刘艺、郝世明、周庆权

2020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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