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调整借款利率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且本次借款的利率将遵循市场原则,公司及钢银电商、钢联资讯、山东隆众、钢联宝财务风险可控,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借款的事项。
二、关于钢银电商向钢联物联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钢银电商经营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且本次借款的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
三、关于钢银电商向隆挚基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钢银电商向隆挚基金借款调整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钢银电商经营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且本次借款的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
四、关于钢银电商向智维工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钢银电商向智维工贸借款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借款利率,有利于钢银电商降低融资成本,且本次借款的利率调整符合市场化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
五、关于钢银电商向置晋贸易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钢银电商向置晋贸易借款调整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钢银电商经营实际要求,有利于降低钢银电商融资成本,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且本次借款的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金源 马勇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