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鉴于公司在2019年末将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普莱德”)100%股权出售完毕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为提高本次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的科学性、可比性和一致性,本次激励计划以公司2018年和2019年扣除普莱德有关财务影响后的平均净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基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以2018年和2019年经调整的净利润的平均数为业绩考核基数,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5%、5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
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核查,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大做强主业,增强公司价值创造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及合理使用募集资金而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麦志荣、彭晓伟、何卫锋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