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号)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