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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2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3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涉及债券交易纠纷等的仲裁申请和投资者诉讼。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仲裁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各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各支付截至2018年11月20日的债券期内利息人民币925,567.12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以20,925,567.12元为基数、年利率6.9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1,580,654.28元;

(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下称“发行公告”)等文件。据发行人披露的上述文件,被申

请人经证监会核准,拟发行“17盛运01”债券(下称“本期债券”),债券代码为“112510”,期限为三年,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合格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提交《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发行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017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披露《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98%/年,发行人将按上述票面利率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4日面向合格投资者网下发行。2017年3月24日,申请人依据其与案外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签署的《融通-融信6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商弘泰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申请人通过“融通-融信6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商弘泰1号资产管理计划”共申购了人民币4000万元的本期债券,申请人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为“融通-融信6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商弘泰1号资产管理计划”。2017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披露《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

4.55亿元,为3年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6.98%,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依约分别向两申请人管理的资管计划“融通-融信63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商弘泰1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了第一年债券利息139.6万元。2018年10月30日、11月30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为“17盛运01”债券增信的公告》;为保障“17盛运01”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司华福证券提供质押,用于“17盛运01”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

2018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宣布“17盛运01”公司债券于2018年11月20日立即到期,发行人应于2018年11月27日前偿付“17盛运01”债券所有本息。 2019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号)(下称“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因涉嫌信息披露道法案,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政市场禁入措施。 且因本期债券已于2018年11月20日提前到期,被申请人未能依约于2018年11月27日足额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因此为保障申请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仲裁,请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4、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86%。

5、上述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的仲裁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三:开晓胜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应收账款)1亿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1亿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为7,976,041.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6日为2,359,166.6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前述第一、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自2018年7月13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保理融资款逾期利息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保理融资款1亿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为75万元;自2018年7月28日期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6日为3520万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因追索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

币80万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件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以上请求金额合计147,085,208.33元(暂计至2020年1月6日)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事宜签订《反向保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授予被申请人一反向保理授信额度1亿元,有效期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申请人在该授信额度内范围之内,为被申请人一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的保理服务。被申请人一应及时向申请人确认供应商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向应收账款通知书指定的汇款账户或保理专户付款。被申请人二系被申请人的供应商,2017年7月3日,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申请保理融资,经核定申请人授予被申请人1亿元的保理融资额度。同日,双方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在签署当日,被申请人一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收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联合签发的《应收账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同意相关债权转让安排,且确认申请人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所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唯一受让人。 同日,被申请人三与申请人签订《连带保证合同》,被申请人三自愿为被申请人二在《国内保理业务合网(适用于票据保理)》项下对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二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申请人,该票据载明的信息如下: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到期日2018年7月12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申请人一、票面金额为1亿元。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二的请示将保理融资款1亿元全部支付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约定的收款账户。 2018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发出《保理融资本金到期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二应于2018年7月12日归还保理融资本金。被申请人二收到该通知后未予回应。2018年7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同时发出《追索通知书》,通知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被申请人一、二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一表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负债累累,暂无力偿还。自2018年7月12日融资到期至今,被申请人一未偿付任何应收账款或票据款,被申请二未归还任何保

理融资本金及逾期利息,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依据与三被申请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委提出本申请,望贵委予以支持,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4、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50%。

5、上述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

三、案件三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韩卫国、王鹏智等43名当事人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案号起诉金额(元)
1韩卫国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4号8314.79
2王鹏智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6号37872.81
3王松楠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7号165893.2
4何宝珍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9号1724.08
5冀国兴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90号9906.88
6叶俊锋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91号62316.96
7黄彩兰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329号37875.6
8陈雅芬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330号344888.4
9刘品章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331号387673.8
10张晓露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332号158792.95
11周新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333号406867.81
12刘俊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334号86272.2
13袁毅荣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57号84208.49
14吴大文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58号181790.52
15王建民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59号166445.27
16张乔博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1号14177.24
17李萌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2号40950.19
18杨一洁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3号61206.16
19赵雅璇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4号36801.17
20罗焕高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5号12958.16
21钟玉兵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7号186202.83
22于文浩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8号41117.39
23周一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69号685992.83
24何金梅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0号8547.69
25吴临英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1号94385.22
26李军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2号33865.41
27盛斌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3号105930.63
28张小文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4号10110.73
29许建民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5号69083.67
30朱建华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6号22491.87
31焦永旭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7号1160671.61
32岳万里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8号36339.28
33邵帅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79号119429.74
34陈燕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0号322692.41
35陆建芳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1号25015.51
36林敏珍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2号39349.79
37方旭芬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3号18873.95
38董海勇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5号166694.77
39陈玲盛运环保(2020)皖01民初288号1523.61
40郁寿生盛运环保-313815.45
41李艳丽盛运环保-97483.15
42郁蕙盛运环保-36524.85
43武有莆盛运环保-5846.14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盛运环保,证券代码300090,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4、上述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908,925.2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9%。

5、上述诉讼案件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四、上述仲裁、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仲裁及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 (2020)深国仲受466号-2

2、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 (2020)深国仲受465号-2

3、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 (2020)深国仲受583号-2

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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