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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文化: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1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与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公司投资建设创源新兴产业园有关事宜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原《投资协议书》”)进行修改。

2、除《补充协议》修改的内容外,原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3、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对公司当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及《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安徽创源新兴产业园有限公司(暂定名)实施本次项目投资,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本次项目投资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根据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对原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原《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共

同到现场选址。企业位置:经一路以西、变电站以南、新奥燃气以北(四至和面积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后的宗地平面图为准)”。现根据具体选址情况修改为“企业位置:经一路以西,中央大道以北,中普燃气以东,具体的地址门牌号为:来安县开发区中央大道48号”。

2、原《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四)款约定“乙方要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12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含10万元共用围墙处理费,多退少补,其余110万元在土地挂牌后转为土地款)”

现修改为“安徽创源新兴产业园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及银行开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120万元的土地购买履约保证金进行支付(含10万元共用围墙处理费,多退少补,其余110万元在土地挂牌后转为土地款)”。

3、原《投资协议书》其他条款不变,仍继续有效。原投资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进展情况

公司正在筹备安徽创源新兴产业园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事宜。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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