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计划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外”)拟订造23000TEU型集装箱船舶项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先审查和仔细研究。东方海外拟向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ACKS”)及大连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CKS”)订造5艘23000TEU型集装箱船舶,由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洋海运”)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持有NACKS50%股份,DACKS为中国远洋海运间接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NACKS及DACKS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杨良宜独立董事在东方海外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自愿回避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