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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1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68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47元。截至2017年6月 26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93,880.00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8,100.00万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5,780.00万元,已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存入公司开立在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账号为1023701021001255811的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3,800,038.54元(含增值税)后,可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3,999,961.4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7]0004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三届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募集资金中的1.05亿元用于定制衣柜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近日,公司及本次拟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实施主体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存储金额(万元)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520806126381000002定制衣柜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10,548.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开户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账号为520806126381000002,截止2020年3月10日,专户余额为10,548.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定制衣柜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甲方承诺按照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本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丁方的全资子公司,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丁江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和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和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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