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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关于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召开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规则的制定有利于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加快推进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进度,确保高效、有序的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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