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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就上述交易拟定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上述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内容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拟提交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上述议案需要且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部分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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