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16亿元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16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巢序 范尧明 匡建东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