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嘉泽新能保荐代表人姓名:石迪、黄洁卉 被保荐公司代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上市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7]1099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71.234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407.75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3,3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107.75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228.0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79.71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嘉泽新能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01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万股,每股发行价3.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397.3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387,830.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585,169.82元(其中含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103,269.82元)。公司上述新发行股票已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嘉泽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目 |
工作内容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重大遗漏。
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14 |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负责该项目的
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两名保荐代表人有一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
以上;(七)上海 |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2019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2019年12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石 迪 黄洁卉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