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景利 |
谢蓓 |
丁建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