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本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
协议的独立意见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