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兴福,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熳,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6日晚间,延安必康直通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肺纤维化治疗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并表示
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延安必康在《合作公告》中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地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直至我所发函问询,延安必康才于2月11日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
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延安必康总经理香兴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会秘书苏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谷晓嘉、总经理香兴福、董事会秘书苏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