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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8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朱国锭,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大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上五次针对投资者提出的是否与特斯拉开展业务合作问题予以肯定答复。2020年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2月26日,中恒电气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所称合作仅指在公司办公场所安装、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该业务不对其经营产生影响,也未与特斯拉形成任何正式协议。中恒电气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介绍特斯拉目的地业务与其自身开展的充电桩业务的关系,未充分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相关表述存在严重误导。

中恒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

规定。

中恒电气董事长朱国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中恒电气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中恒电气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中恒电气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国锭,总经理、

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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