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20号───────────────
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波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证券简称:东方生物,科创板证券代码:688298;
王晓波,时任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2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检测
产品的开发,并已经在欧盟注册备案。公司于2月24日披露《澄清公告》称,3款检测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上述3款检测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前,需由欧盟代表提交欧盟备案。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欧盟给予的备案登记号。《澄清公告》披露后,公司又于当日披露《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澄清公告》披露内容进行更正,称公司已根据欧盟法规由欧盟代表提交备案注册,在获得备案号前,可视为已备案获得市场准入。此外,检测产品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既可在国外销售,也可在国内销售,而不是只打算主要销往国外。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执行上存在问题,导致上传的公告版本为未经公司审批的错误版本,《澄清公告》的相关信息未准确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当前市场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产品的开发及市场投放等情况高度关注,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尤其应当注意审慎、准确,避免产生误导。公司《澄清公告》内容未能准确反映公司检测产品注册备案及销售区域的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相关公告错误版本未经公司审核即上传披露,说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4.1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8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