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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2019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7

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29号 第1页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29号 第2页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目录页次
报告正文1-3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29号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3月 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30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

(一) 倍泰健康诉讼事项及立案侦查事项。

由于无法对宜通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的诉讼事项和立案侦查事项(具体事项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七)1、2)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对宜通世纪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一)所述,宜通世纪于2019年12月27日丧失对倍泰健康的控制权,自该日起倍泰健康不再纳入宜通世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仍无法对上述倍泰健康诉讼事项和立案侦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宜通世纪本期财务报表及比较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出售股权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一)所述,宜通世纪于2019年12月27日(转让日)将其持有的倍泰健康100%股权作价1.7亿元转让给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玄元八号”)。2019年12月20日,宜通世纪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将其持有的合计3,400万股宜通世纪流通股票质押给玄元八号,就其后续处置倍泰健康股权所得净收入不足1.70亿元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倍泰健康于转让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40亿元。转让前,宜

通世纪已在其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就所持对倍泰健康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全额减值准备。宜通世纪管理层认为倍泰健康股权于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零,因此在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转让价1.70亿元与其所认定公允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1.70亿元资本公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倍泰健康于转让日账面净资产-1.40亿元与其所认定公允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1.40亿元投资收益。由于宜通世纪管理层未能提供该股权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以及股权转让日倍泰健康股权公允价值及其转让作价公允性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对宜通世纪上述确认的1.70亿元资本公积和1.40亿元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对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保留意见中的诉讼事项对宜通世纪 2019 年度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保留意见中的立案侦查事项,目前尚未收到最终侦查结果,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及比较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保留意见中的出售股权事项对宜通世纪2019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2019年度利润表投资收益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春燕(项目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蔡慕玲

中 国·上 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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