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持有的成都新承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承邦”)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逐项对照并予以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该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成都新承邦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审批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且不会导致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