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子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青岛嘉颐泽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颐泽”)拟转让固定资产给青岛嘉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的情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授权青岛嘉颐泽后续与青岛嘉泽签署因本次资产转让事项配套的其他资产交易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资产转让的事项。(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秀峰) (王艳梅) (孙进山)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