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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对《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审议,认为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基于当前公司所处行业变化和未来发展需要进行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抗击疫情影响,减少财务费用,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我们对《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审议,认为: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0.5%-1%,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0元/股(含),资金来源为拟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此页无正文,仅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邓小丰

朱恒源

浦 军

李建伟

2020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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