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大春收到浙江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于2020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大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赵大春:
近期,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相关提问时,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与特斯拉的合作信息,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你公司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赵大春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按照决定书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依法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