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0-04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司”)于2020年3月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2020)京03民初72-77、80-90、112-114、48-60、62、63、67-71】及《民事起诉状》副本有关材料。开庭地点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情形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穆怀民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81,436.4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穆怀月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80,846.9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张金燕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679,975.5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朱少卿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65,014.2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原告:吴应杰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860,460.4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王立平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089,232.3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52号】。2019年3月13日华谊嘉信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原告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3年12月3日,揭露日为2018年11月26日。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公司股票,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
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诉讼情形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李晓兵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2,665.14元。;
2、原告:王湘宜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3,875.91元。
3、原告:刘保林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2,897.33元。
4、原告:金超阳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97,345.64元。
5、原告:肖若愚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61,593.74元。
6、原告:李智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6,179.09元。
7、原告:姚园园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8,206.74元。;
8、原告:刘昌秀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5,129.06元。
9、原告:夏振山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1,099.86元。10、原告:苏玉梅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5,917.8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1、原告:孙伟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9,743.6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原告:王海波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291.46元。
13、原告:杨秋秋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6,662.65元。
14、原告:尤向众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96,747.7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原告:王燕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0,159.42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原告:盖宝芳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9,790.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7、原告:王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6,016.6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8、原告:陈思宇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86,203.8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9、原告:岑绍明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21,985.02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原告:申屠筱军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612,399.2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17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3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由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诉讼情形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陈娟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92,786.6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张敏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167,38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邹波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5,93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窦晓宇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6,656.19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原告:叶朝勇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93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黄磊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4,38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在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投资公司股票,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公司未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原告投资损失,故公司应予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诉讼情形四: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赵丽
被告一:华谊嘉信被告二:刘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13,772.38元;
(2)判令被告刘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王偲嫄
被告一:华谊嘉信被告二:刘伟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42,025元;
(2)判令被告刘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17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3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诉讼情形五: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彥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78,64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章招弟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8,39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刘世惠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1,97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原告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受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侵害,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诉讼情形六: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徐昶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31,029.6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徐创新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40,38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张琛
被告:华谊嘉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47,77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行为实施日为2013年2月19日,揭露日为2018年5月17日。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股票后,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四十位原告诉讼索赔金额合计2,244.60万元。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根据目前情况,前述诉讼可能对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03民初72-77、80-90、112-114】;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京03民初48-60、62、
63、67-71】;
3、《民事起诉状》副本。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