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3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系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96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