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3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南京宁高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高燃机”)不超过8.7亿元的中长期贷款的51.2%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担保金额不超过44,544万元。该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待该项目投产发电、收费权质押及项目土地厂房、设备资产抵押办理完毕后,该担保解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宁高燃机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江苏省分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金额7亿元,贷款期限18年。公司与国开行江苏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与合作股东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分别按51.2:48.8的控制比例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公司为宁高燃机提供担保的金额为35,84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国开行江苏省分行实际给宁高燃机发放贷款7,000万元。
此外,公司已与南京鑫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高
投资”)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鉴于鑫高投资与公司为一致行动人,鑫高投资将其持有的宁高燃机1.35%股权质押给华光股份,为本次华光股份的担保事项提供保证责任。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协鑫智慧能源与国开行江苏省分行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主体
保证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2、担保的范围
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70,000万元,贷款期限18年。
保证人(A)华光股份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的
51.2%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B)协鑫智慧能源愿意就被担保债务的48.8%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向贷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本项目收费权质押及项目土地厂房、设备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年。
五、鑫高投资质押保证情况
公司与鑫高投资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质押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双方
出质人:南京鑫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质权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金额
出质人自愿为主合同项下质权人担保债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1,174.5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2020年3月5日至债务人以公司资产为融资承担担保责任后解除。
3、质押标的
出质人依法持有的297万股股权及其相应权益作为担保质押物,占宁高燃机总股本的1.35%。
4、质押担保的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债务的1.35%,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质权的存续期间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自主合同项下全部担保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的最高额担保为不超过人民币44,5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9.33%。子
公司实际发生借款7,000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