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3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马鞍山市九华西路八号马钢办公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617,746,605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576,147,435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1,041,599,17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97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6.4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3.53 |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丁毅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张春霞女士、朱少芳女士、王先柱先生因新冠肺炎疫情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独立监事杨亚达女士、秦同洲先生因新冠肺炎疫情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何红云女士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王强民先生、田俊先生、伏明先生列席本次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东先生,袁新宇先
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担任,高山先生代表该所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增选王强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575,134,822 | 99.972 | 1,012,513 | 0.028 |
H股 | 1,033,824,162 | 99.254 | 7,775,008 | 0.746 |
普通股合计: | 4,608,958,984 | 99.810 | 8,787,521 | 0.19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增选王强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 68,667,366 | 98.55 | 1,012,513 | 1.45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 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承东,袁新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