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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5

公告编号:2020-008证券代码:838907 证券简称: 利仁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六)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即表决程序;(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六)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二、 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三、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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