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网络通讯工具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