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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澄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6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20年3月5日,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立案时间为2020年3月2日,执行法院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8,839,581元,案号为(2020)冀0402执386号。”

二、澄清声明

经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沟通,现就有关事项澄清说明如下:

1、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邯郸市自行车飞轮厂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凤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冀0402执386号,执行原案号:(2019)冀0402 执1426 号,依据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2016)冀0402 民初2431 号。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 民初2431 号一案,系邯郸市自行车飞轮厂破产清算组认为,其与公司(时名: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出资设立凤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时,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于2012年9月4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对凤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支付拖欠出资款及利息。经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判决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判决为: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出资义务,向凤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支付出资123,641.00 元并支付利息707,314.69 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625.00元。以上合计839,580.69元。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中“执行标的8,839,581元”与(2016)

冀0402 民初2431 号生效判决书所判决的金额不一致,实为法院笔误所致。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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