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终止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公司全面参与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止损,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沈梦晖
沈梦晖 | 胡小明 | 吴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