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下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案,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胜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总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所涉及的资金运营、投资、融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突发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业务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战略规划风险,财务风险,投资风险,资产管理风险,成本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法律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2)被外部审计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2)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损失<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5%≤损失<利润总额的10% | 损失≥利润总额的10%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项;
(2)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内部控制体系失效,严重影响公司战略目标或经营目标的实现;
(3)受到监管处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
(4)业务操作出现重大失误,致使重要业务活动长期中断,对业务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仍继续加强对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的内控管理工作,目前中山证券已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完整的内控体系。
2.公司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于2020年3月5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18号),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朱凤廉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