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下称“准则第14号”)。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下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第14号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及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认和计量企业的收入。据此,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按照准则第14号要求,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此次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