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定价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0年3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定价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价格是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审计、评估后,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的,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同意本次光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定价。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定价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