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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2
股票简称:安控科技股票代码:300370
债券简称:16安控债债券代码:11246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

一、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2016年9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32号文核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简称为“16安控债”,债券代码为“11246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3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票面年利率为4.3%。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8、票面金额:每一张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9、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发行方式为一次发行;本次债券将采取网下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设立专项银行账户,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4日。

1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5、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

17、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债券形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西部证券担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公司拟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

26、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没有达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本次公司债券回售情况

根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回售条款,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6)、《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8),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次债券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至7.5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6安控债”的回售数量为2,947,720张,回售金额为307,447,196.00元(含利息),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后剩余债券托管数量为52,280张,债券余额为5,228,000.00元。

第三章 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码:2020-023)。

一、被执行诉讼事项

发行人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3715号所致,该案件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发行人、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如下: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8,603.38万元
受理日期2019年12月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收到诉讼或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2019年9月2日发行人收到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诉讼材料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24日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46783号]调解结案。 鉴于公司、俞凌、董爱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合法权益,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月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3715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的银行存款。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承
担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其他说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发行人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事项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4民初733号之一,判定: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未决诉讼事项

截至2020年2月24日,发行人其他符合《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披露标准的未决诉讼如下:

案件1:

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技术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763.772万元
受理日期2019年11月8日
公司收到诉讼或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2019年11月13日
判决时间开庭进程中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该事项(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03号)截至2020年2月24日开庭尚未完成,原告提出补充提交证据。
其他说明

案件2:

原告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944.609万元
受理日期2019年11月25日
公司收到诉讼或申请2019年12月16日
材料的具体时间
判决时间尚未开庭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该事项(案号:[2019]豫0823民初5701号),截至2020年2月24日尚未开庭。
其他说明

案件3:

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2,050.00万元
受理日期2019年10月15日
公司收到诉讼或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2019年10月17日
判决时间尚未开庭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该事项(案号:[2019]预55536号),截至2020年2月24日尚未开庭
其他说明

案件4:

原告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张滨、王芳、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2,997.54
受理日期2019年10月22日
公司收到诉讼或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2019年11月4日
判决时间尚未开庭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其他说明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传票》获悉,该案件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2日。

经发行人核实确认,截至2020年2月24日,上述案件的执行标的为6,769.71万元,尚在审理中的涉案金额为6,755.92万元,上述案件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具体数据请以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本次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码:

2020-023)及后续公告。发行人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西部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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